出生證明書

由本人或親人至本所辦理,到場人請攜帶身分證、印章。如本人委託非親人為代理人至本所辦理者,代理人應依《公證法》第76條之規定提出授權書。

應提供之資料:
需要認證之出生證明書份數,出生證明書內新生兒姓名如需註記者,請預先請出生醫院或證明單位註記。

公證費:
每件中文新台幣(下同)500元整、英文750元。
證明如需翻譯,另加收翻譯費;如係私人發給者,依規定必須到發證單位認證,另加收旅費;公立醫院出具之證明,如有到現場查證之必要者,亦同。

倘若出生證明遺失,無法再獲得補發;或者出生證明製發單位已經不存在,無法認證者。實務上有下列二種作法,請預先詢問您準備攜往使用之單位確實可行後採用:

  1. 以出生宣誓書代替,請參考出生事實宣誓書說明。
  2. 至當初出生登記之戶政事務所,影印當初檢附留存之出生證明,由戶政事務所蓋章證明與原本無誤後,以該戶政事務所蓋章之影本辦理認證。

發表者:lawyerths

我是一位臺灣律師 I’m a Taiwan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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