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務上個人資料保護問題

在檢警調刑事偵查程序或法院審理程序中,檢察署、調查局、警方或法院為了確認當事人、證人的人別,也就是說為了避免當事人或證人可能有同名同姓的狀況(雅婷、怡君、柏豪⋯⋯們)致無法區分時,或為了避免頂替、冒名等問題,而請當事人或證人於當場提供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等資料,即為年籍資料。

前陣子有個新聞,有人在臉書社團爆怨2公社發文表示,他日前到某超商消費,結帳時向櫃台報出電話號碼,離開後卻有陌生男子加他的臉書好友,對方私訊他表示「不好意思冒昧打擾了,我剛在全家排在你後面,覺得你好高喔!」

他詢問「怎麼會有我的臉書帳號?」對方則說「因為你唸全家會員號碼時,我有聽到你的號碼,就可以連到臉書了」,對方還問「你也是住在某某區嗎?」

他去超商結帳報電話累積點數 回家收到陌生男「恐怖訊息」

此類問題,筆者於司法實務上也時常碰到,因此,善用院檢所提供之「當事人/證人年籍資料單」,如案件為《證人保護法》所適用的案件類型,及早聲請「證人保護書」,或許可以儘量避免節外生枝的問題。

可惜的是,或許因為司法實務上對於個人資料保護機制尚非健全,筆者也曾碰過明明已經千叮嚀萬交代,在書狀中也明確表示,希望能夠遮蔽證人相關年籍資料,畢竟證人只是出庭作證,卻事後遭到各種「報復性」騷擾(避免誤會還是加個引號)。真希望司法實務多點同理心,也希望證人保護法能夠擴大案件適用類型的範圍,在發見真實的前提基礎下,能夠給予證人多些保護,也才能讓更多真相浮出檯面,難道不是這樣嗎?

發表者:lawyerths

我是一位臺灣律師 I’m a Taiwan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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