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為維護社會治安、防止危害,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執行巡邏、臨檢勤務,針對場所、人、交通工具臨場檢查,或以路檢方式執行盤查。
民眾對於警察行使職權認有侵害其權利時,得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規定,表示異議,並請求警察開立異議紀錄表,同時亦可提出訴願及行政訴訟,以確保自身權益。
實施臨檢身分查證作業程序(ISO)
內政部警政署所訂定「執行路檢攔檢身分查證作業程序」、「執行巡邏勤務中盤查盤檢人車作業程序」、「執行臨檢(場所)身分查證作業程序」、「取締一般交通違規作業程序」、「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均詳實規範相關作業流程
一、依據:
二、分駐(派出)所流程:
- 準備階段:
臨檢勤務除勤務中發現符合臨檢、身分查證要件之對象外,應由警察機關(構)主官(管)親自規劃,並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程序辦理。 - 臨檢、身分查證之要件:
- 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
- 有事實足認其行為已構成危害。
- 有事實足認其行為卽將發生危害。
- 警察執行階段:
- 執行前:
- 執行人員於出入登記簿簽註出勤,到達現場後向勤務指揮中心通報。
- 執行人員應著制服表明身分;著便衣者應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告知事由。
- 執行中:
- 受臨檢、身分查證人同意(同意受檢):
- 實施現場臨檢、身分查證。
- 受臨檢、身分查證人未攜帶身分證件或拒絕出示身分證件或出示之身分證件顯與事實不符,而無從確定受檢人身分時,帶往警察局、分局(所)、分駐(派出)所查證。
- 報告勤務指揮中心及通知受臨檢、身分查證人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 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
- 受臨檢、身分查證人不同意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不同意受檢):
- 異議有理由:停止臨檢、身分查證,任其離去。
- 異議無理由:續行臨檢、身分查證。
- 受臨檢、身分查證人請求時,填具【「實施臨檢盤查(身分查證)民眾異議紀錄表」】一式三聯,第一聯由受臨檢(身分查證)人收執,第二聯由執行單位留存,第三聯送上級機關。
- 受臨檢、身分查證人同意(同意受檢):
- 執行後:
- 發現違法(規)情事,依法定程序處理(例如發現受臨檢、身分查證人違反刑事法案件,應卽轉換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執行,並告知其犯罪嫌疑及相關權利【刑事訴訟法第95條】)。
- 身分查明後,未發現違法(規)情事,應任其離去。
- 執行前:
- 執行結束之處置:
- 現場之處置:
- 製作臨檢紀錄表,受檢人簽章,執行人員逐一簽名。
- 清點人員、服勤裝備。
- 向勤務指揮中心通報收勤。
- 現場之處置:
- 返所後之處置:
- 執行人員於出入登記簿簽註退勤。
- 有違法案件時,臨檢紀錄表併案陳報。
- 未查獲違法案件時,臨檢紀錄表應逐日簽陳主官(管)核閲。
- 帶班人員或指定人員負責,將臨檢執行情形,填註於工作紀錄簿備查。
- 使用表單:
- 臨檢紀錄表。
- 員警工作紀錄簿。
- 實施臨檢盤查(查證身分)民眾異議紀錄表。
- 注意事項:
- 臨檢勤務除勤務中發現符合臨檢要件之對象外,其餘臨檢應由警察分局長以上長官指定。
- 對於臨檢公眾得出入之營業場所,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者,且應於營業時間為之。
- 對於交通工具的攔檢,應符合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要件。
- 無從確定受檢人身分而帶往警察局、分局(所)、分駐(派出)所查證時,應報告勤務指揮中心及通知受臨檢(身分查證)人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 實施臨檢(身分查證)作業,自攔停起至結束,不得逾三小時。
- 受臨檢(身分查證)人請求時,填具「實施臨檢盤查(身分查證)民眾異議紀錄表」一式三聯,第一聯由受臨檢(身分查證)人收執,第二聯由執行單位留存,第三聯送上級機關。
資料來源
- 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
-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全球資訊網
- 新編警察法規測驗精粹,士明圖書文化事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