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 股別: 案號: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新台幣○○元整 |
聲請人即債權人 ○○○ 住: ○○○ 相對人即債務人 ○○○ 住: ○○○ |
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請求之標的及數量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元整及自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督促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緣相對人○○○以不法手段詐騙聲請人簽立○○○投資合約(聲證一),名義上為投資,實則為相對人向聲請人借貸,原約定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查相對人於○年○月○日本應依約清償借款,詎料竟於○年○月○日驚見○○○○○○此一極為不利聲請人債權實現之消息(聲證二),聲請人屢為催討未果,迄今仍有○○○元整及利息未獲清償(聲證三),相對人既為借款之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狀 臺灣○○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
證據: 聲證一:○○○影本乙份。 聲證二:○○○影本乙份。 聲證三:匯款證明影本乙份。 |
中華民國○年○月○日 具 狀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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